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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美都能源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28 20:04:33   浏览次数:123
核心提示:2019年10月28日关于关于对美都能源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最新消息:浙江证监局2019年10月16日关于对美都能源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闻掌华、沈旭涛:近期,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一、未及时披露股

浙江证监局2019年10月16日关于对美都能源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美都能源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闻掌华、沈旭涛:

近期,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及增资事项进展

(一)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福锂业”)股权转让事项

2018年3月,你公司以29.06亿元收购瑞福锂业98.51%的股权。其中,以8.02亿元受让合肥顺安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合肥顺安”)所持27.47%的股权。5月31日,你公司与合肥顺安达成合意,其同意你公司将付款时间延迟至2019年5月30日之前,且将其所持27.47%的股权在2018年9月30日前对应的股东权利和权益让渡给你公司。但你公司未对上述重大事项的进展进行信息披露。

(二)浙江美都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海创”)增资事项

2017年7月,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美都墨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墨烯”)以2.4亿元增资入股浙江新时代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共计60%的股权,并将其更名为浙江美都海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海创”)。美都海创的部分原股东与美都墨烯达成了业绩承诺,即在美都墨烯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完成增资款,并在协议生效后两年内为美都海创融资支持不少于5.6亿元的前提下,对美都海创2019-2020年的业绩予以承诺并在未完成的情况下予以补偿。但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有8500万元的增资款未到位,5.6亿元的融资支持也未实现,因而未触发2018年的业绩补偿义务,但你公司未对上述重大事项的进展进行信息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参股公司风险事项

2016年12月,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美都金控(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金控”)与杭州鑫合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合汇”)原股东签署协议,以合计7.14亿元获得鑫合汇34%股权,为其第二大股东。2018年8月,受到互联网金融行业风波影响,鑫合汇发布《关于实施“振鑫计划”进行部分产品调整的业务公告》。其中提及4个还款计划节点,分别是2018年9月6日、2018年11月6日、2019年1月6日和2019年5月6日。前两个时间节点鑫合汇均按期支付并在其官网上发布了进展公告,但第三个时间节点其未按期支付款项。2019年1月7日,你公司已获悉“振鑫计划”受阻,但未对此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关联资金拆借

2019年4月23日,你公司年报中披露美都海创向关联方绍兴上虞海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海创”)转账共计6,828万元。上述事项公司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信息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闻掌华、沈旭涛分别时任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闻掌华、沈旭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10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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